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8年8月8日 (88)国税进字第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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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87)财税字第346号“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出口的化工、建材产品暂按现行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计算退税。待确定综合退税率后再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补退少退的税款。此外尚有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等产品需核定综合退税率。为统一政策,实行彻底退税,现就出口产品退税适用税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现已实行增值税,出口的建材、有色金属产品,除有色金属矿采选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品、粗铜和海绵钛等四项产品按核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外,其余均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退税。(四项产品的核定退税率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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