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16日 (88)国税国字第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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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1985)40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发出了《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免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水利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上述《两个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均为到期。为继续支持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现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水产品,在1990年底以前,免征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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