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17日 (88)国税营字第05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今年七月名烟名酒价格放开和部分高中档卷烟、粮食酿酒价格提高后,商业批发企业相应提高了原有库存烟酒商品的库存价格,这样实际等于调整了进货价格,对此在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是否予以承认。我们认为,根据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商品的“进货原价”是指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因此调价后,商业企业批发销售原库存商品,仍应按销售收入与实际进价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原进价与调整后价格的差额,不能从进销差价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