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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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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