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偷税抗税 国法不容(曹武斌 陈汉桥 李金吉 农玉石 福税稽)
偷税抗税 国法不容
上一篇 下一篇△山东省烟台制锨厂停薪留职人员李洪强和福山区高疃镇孙家疃村会计胡风山合伙利用企业统一销货,发票进行偷税,最近,被烟台市福山区税务局查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福山区税务局对李洪强、胡风山分别补税罚款一千七百三十一点七四元和一百元。
(福税稽)
△1988年8月29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湘西自治州建国以来最大的个人偷税案件,判处主犯李培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从犯丁德菊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原永顺县退休干部李培植,龙山县个体工商户丁德菊等七人,在1986年5月至1987年1月期间,乘给永顺县对外贸易公司采购棉花之机,合伙做棉花生意,一不办营业执照,二不办纳税手续,同时还窃取其他单位的发票领取款项,用假名或冒名帐户存入银行和转移款项等手段,销售额达90余万元,共计偷税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