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不代征乡镇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1988年8月23日 (88)国税集字第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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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由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8)农(企)字第10号“印发《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管理费的征交工作,可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银于、税务、财政或其他部门有偿代办。此文下发以后,最近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相继询句是否能你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费,要求我局明确。

鉴于目前地方税务部门不断反映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任务很重,以及从以往经验看,税务部门代征各种“费”,易使社会各界产生“税”“费”不会的误解等情况。经与财政部研究,同意各地税务部门可以不代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费的工作。应集中精力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做好,为超额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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