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中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1988年9月16日 (88)国税外字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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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

你局(88)厦税外字第052号文悉。关于财政部(88)财税字第005号文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局已以(88)财税外字第059号文做了补充规定,现对来文所提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88)财税字第00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临时来华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临时来华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是指除总局(88)财税外字第059号文第一条中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外的所有临时来华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

二、(88)财税字第005号文中的外籍人员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是指临时来华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华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九十日,在这一期间内的任何一个月中因离、入境而造成当月在华停留不足一个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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