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租赁)企业担保人所得风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1988年9月20日 (88)国税集字第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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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请示对承包担保人的风险补偿收入如何征税的问题。据了解,有的地方对承包(租赁)企业在分配年终盈余时,不仅要向承包(租)人支付分成收入,还要向担保人支付担保风险收入。担保风险收入有两种支付形式:一种是按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人分成数额支付;另一种是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而由承包(租)人自行从分成所得中支付给担保人一部分风险所得。据此,对承包(租赁)企业中担保人所得担保风险收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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