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调节税的通知

1988年9月2日 (88)国税集字第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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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的请示,现明确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款“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一律实行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