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税收论坛

税收歧视初探

喻雷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在改革和完善我国涉外税法中,需要遵循建立税收制度的一般原则并应考虑国际税务关系的贯例,避免与之违背。其中避免税收歧视应成为我国税收法规中引为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税收歧视始未所谓税收歧视,是指因纳税人的国籍、种族、阶级、宗教、身份地位等非经济性条件的不同,在税收负担上所给与的差别待遇。税收歧视的起源可追溯到封建社会,正如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中指出的:“……高级贵族中出现了诸侯。他们几乎完全脱离皇帝而独立,并已掌握最大部份统治权。……他们任意地征课赋税和搜刮金钱;等级会议对征税的批准权很少得到承认,更少见诸执行,就是在等级会议执行征税批准权的时候,诸候照例总是通过骑士和上层僧侣两个等级而拥有多数,这两个等级都是既免税而又分享税收的。”(《马恩全集》第7卷,388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封建统治阶级除了利用土地私有权残酷地剥削农民外,还运用统治权从税收等其他方面加重农民的负担。封建统治者由于生活奢侈以及常备军和政府支出日增而需款日急,赋税重担有增无减,而封建主、贵族及地主多半因享有特权的保护而免担此重负,于是整个税赋的重担就落到农民身上。这种以人的阶级地位划分课税标准,使一部分人或某一阶层常常取得免税的特权,专对没有这种特权的一般平民课征租税的做法,便是税收歧视的形成。税收歧视是剥削阶级社会里,统治者向被统治者进行经济剥夺的一种手段,是阶级斗争在税收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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