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讲座

营业税讲座

第三讲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一)

作者: 营业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任何一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征收范围,并在此征收范围内发挥着特定的调节作用。营业税是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的一个老税种,它的征收范围既有沿袭历史的部分作法,也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具体来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商品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和典当业。

营业税确定这样的征收范围,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需要来看,都是适当的。第一,商品生产的全过程一般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生产阶段,二是流通阶段,这是两个性质不同但又互相联系的阶段。因此,要用不同的税种进行特定调节:在第一阶段,通过产品税、增值税参与产品的制造和生产领域的收入分配;在第二阶段,对商品的销售和为产品的生产流通提供服务的经营,征收营业税。这样,才能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环节实施税收职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近几年来,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都把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置于很重要的位置上,使我国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愈来愈大,这就要求税制中有一个专门的税种对此进行调节。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在工商税制改革中,除了在工业环节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在第三产业及部分工业领域中,征收营业税。现就营业税征收范围逐项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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