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28日 (88)国税特字第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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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省市及有关部门反映,劳改劳教单位在缴纳建筑税方面存在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对此,我们经过调查和反复研究,鉴于劳改劳教单位是改造教育犯人、劳教人员的特殊场所,对其给予必要的扶持是适宜的,现规定如下:

一、对劳改劳教单位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贴息贷款(即中央建贷)投资及为安置劳改、劳教人员的生产场所的自筹建设投资,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底暂给予免征建筑税照顾。

二、对劳改劳教单位用于干警、职工住房及其他非生产性建设的投资,除财政部(87)财税字第234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可予照顾的以外,一律按有关规定征收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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