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1988年9月29日 (88)财税字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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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成都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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