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1988年10月11日 (88)国税计字第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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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开征这两个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票证

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专用缴款书,由各地按照这两个税的《暂行条例》和国库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印制,在未印制使用以前,可与当地人民银行商定,以其它税收缴款书加注标记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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