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期 工作研究

浅议乡镇企业的税收负担

作者: 孙振华 唐桂萍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乡镇企业的税收负担偏轻,国家对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放得过宽,导致乡镇企业盲目发展,经济效益低下,同大工业争原料、争能源,影响了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和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应适当提高乡镇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其自我约束能力,促使其有计划地发展。

其主要理由是乡镇企业的税负低于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衡量企业税负轻重的量度指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流转税负担率(流转“三税”占工业产值的比率);二是所得税负担率(所得税占实现利润的比率)。以江苏省为例,1987年,全省乡镇企业的流转税负担率为4.64%,而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分别为8.91%和6.41%,乡镇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为21.69%,而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分别为32.17%和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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