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2期 论坛

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税收的效率原则

作者: 李庆华 张德志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理论界对治税思想的讨论有了很大进展,提出了很多新见解。本文打算从税收的效率原则入手,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治税的基本指导思想进行一些探讨。

一、效率原则的含义

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税收无论是作为组织收入的手段,还是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都存在着效率问题,它包括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两个层次、从组织收入的角度看,征收税款数量的多少,直接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拿多了,企业所得就会相应减少,反之则相反。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这种分配关系,最终表现为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形成新型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分配。因此,通过税收来筹集资金必须有一个量和度的界限,确定这个界限应该从深化改革的需要出发,给企业留有余地,搞活企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避免由于征税过度,影响企业效益的现象。从税收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看,通过税率的高低,税款的征免,来体现国家鼓励什么,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长期以来,一直流行这样一种观点,即把税收视为单纯筹集资金的工具,忽视了调节和管理经济的一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宏观经济管理由直接控制逐步转为间接控制,由行政手段变为经济手段,税收机制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体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通过税收积极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诱导和控制市场机制的运行,已成为社会化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必须正确地认识税收的经济职能,不能把税收的调节作用看成是万能的。首先,税收机制调节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度的,还受到其他运行机制的制约。其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新旧经济体制交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经济体制之间的摩擦,税收杠杆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税收杠杆来调节经济,就必须用得恰当,才能既为国家筹集必需的财政资金,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否则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可能产生负效应或延误经济体制其他方面改革的进程。因此,税收的效率原则是指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职能,就是说,既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又不能用之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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