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1988年的税收法制建设(二)

作者: 王兴鹏 上一篇 下一篇

三、税收征管制度建设方面明显取得进展

加强征管是抓好税收工作的重要方面。1988年,税收同各有关部门间的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税收征管制度建设;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等明显取得进展。

△为了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7个部门发出了《关于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联合通知指出,这个税列举的征税项目,目前能够达到纳税标准的支付单位和取得收入的个人,主要集中在文艺团体、演出主办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音像制作出版及技术转让、受让和中介部门,而应征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支付单位,则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和厂矿、商店等各类企业。这个税实行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纳税方法。因此,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建立代扣代缴关系,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要做好时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辅导的工作,提供必需的代扣代缴凭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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