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2期 以法治税

浅谈商品经济条件下 必须强化以法治税

作者: 陈光平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必将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而变化,并受一定客观经济条件所制约。当前,我国正处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秩序。以法治税不仅是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也是适应客观经济变化的需要。因此,李鹏总理在听取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汇报时强调:“必须树立以法治税的观念”。

当前,我国税收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一年为国家组织税收收入2200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广大纳税人的税法观念逐渐增强。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有的偷税漏税,有的有意抗税。存在偷、漏、抗税等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税法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因素,又有一些人的法制观念薄弱的因素;既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因素,又有心理方面的因素。如,有的认为:“企业搞承包了,还要依法纳税干什么”?有的认为:“财政包干后,只要完成上交任务就行了,统一税法没有必要了”。有的纳税人存在担心缴税会影响局部和眼前利益的顾虑心理,把提高企业的立足点放在减免税上,仍是当前普遍心理。因而,申请减税免税,要求照顾的现象日趋增多。全国6000家亏损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要求减税免税。上述种种轻视税法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法治观念淡薄。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很有必要重新认识税法在商品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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