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2期
争鸣
《流转税属于国家与企业 分配关系范畴》一文所引发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税务研究》1988年第5期刊载《流转税家与企业分配关系范畴》一文,读后深受启发。但是该文所论述的几个问题,尚有深入探讨的必要,现在谈谈我的意见:
一、关于流转税的来源问题
该文认为,企业税利(包括了流转税)只能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纯收入,除此之外,企业上缴收入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来源。显然这个观点是流转税只能来源于企业创造的纯收入,即m部分。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存在缺陷,现实生活中也不尽然,连该文前后论述也是自相矛盾的。
首先,从理论上讲流转税的来源不应仅仅是企业创造纯收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价值由c+v+m三部分组成,其中,c是过去劳动价值的转移,不可能成为流转税的来源。然而,v和m则与之不同,它们属于新创造价值,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数量界限,谁也不可能从总体上准确确定二者之间的客观临界点,且v与m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互为消长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是较为频繁的。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才存在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流转税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中,除c不可能构成流转税来源,而且可事先确定外,v和m则无法找准其客观临界点(现实生活中职工工资并不一定就能代替理论上的v),因此,流转税的课征不涉及v似乎是不可能的,即v也可能成为流转税的来源。尤其是增值税以v+m为计税依据,课税中涉及v的现象更为明显。同时,由于不可能从客观上确定v和m的数量界限,也就不可能准确地计算m的量,因此,简单地把m视为流转税的唯一来源也是欠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