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5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谈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作者: 孙玉刚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滥用税收协定的特点

滥用税收协定(以下略称滥用协定)一般是指不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人利用协定,以期得到不应由其享有的权益。

有些现象可以预见到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有些滥用现象,在一定时间内则不易被发现,因此,只能再通过议定书或修改协定条文的形式,予以补充。

目前,世界上滥用税收协定主要类型有两种:

(1)直接导通法

例如:甲国和乙国间签订有税收协定,规定甲国公司支付给乙国股东的股息在甲国免税。两国与甲、乙两国均无税收协定。一个为丙国居民的公司,在甲国拥有完全为其所有的子公司。丙国母公司为了享受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规定的对股息免税待遇,将其所有在甲国公司股份转至其在乙国建立另一个完全为其拥有的子公司。这个中间公司即可按照乙国国内法对来自完全拥有的子公司的股息规定,在乙国不纳税。这样,该母公司在甲国的投资所得便可在乙国积累起来,而不负担纳税义务(该项收入可能用于在其它地方再投资,或作为理论应偿还贷款,但实际上为非应偿还贷款,转移至母公司)。如果乙公司属免税或低税国(避税港),也会得到同样结果。这种作法的成功取决于中间公司在其居住国无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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