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7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对限制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转移价格避税问题的探析

作者: 唐效东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来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作业。对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本着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允许其扣除70%的设备、材料费用,仅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别项目所需用设备、材料的费用大的,经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结合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对税收征管制度加以完善,防止外国公司在承包工程中通过转移商品,劳务价格进行避税,以维护国家权益。

目前,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应包方式上,大体有两种:第一种是外国公司(非集团公司)对工程进行总承包(即包工包料)。他们在与我国内工程发包单位商定了工程总价格的前提下,分别签订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和工程劳务合同,利用我国内工程发包单位不熟悉国际市场行情,缺乏公平价格信息,只注重工程总价款的弱点,有意提高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的价款,压低工程安装合同的价款(在缴税时,外方提出工程材料价款是垫付款,要求扣除)。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如,香港×××公司在一个承包工程项目中,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的价款是工程总价款的97%,而工程安装合同的价款仅为3%,低于我国内同行业的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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