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7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部分国家税制改革动向
上一篇 下一篇为了贯彻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澳大利亚对税收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首先,大大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其最高税率从60%降为40%,税率级次减至4个(不含零税率);纳税人于1985年9月16日以后购置资产实际实现的资本利得,视为一般所得征税,由于降低税率而影响的税收收入将通过扩大税基的办法而予以弥补,如对雇员的附加福利征税,取消交际费扣除等公司税税率从46%提高到49%(同个人所得税),对公司股息分配实行归结掂免制以减轻税率提高而带来的影响,政府原拟实行零售销货税,但困难重重。目前政府正考虑调整公司税,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扩大征收税基。
加拿大也通过扩大税基和降低税率的办法,对税收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对1990年以前应税的资本利得的税率,已由现在的50%提高到75%。对个人所得税,取消了对1000加元以下的投资所得的扣除,同时还取消了对家庭办公室、伙食、交际活动和汽车等项目的费用的扣除。另外,个人免税额和其余扣除额也改为税收报免。从这些变化中取得的收入,政府将用于降低边际税率;目前包括地方税在内,最高税率已从55%下降到了45%,税率级次的数目也减少到3个。与此同时,政府取消了对投资的税收抵免,降低了折旧提存额;公司税税率也从53%降到44%(也包括地方税)。政府曾准备用增值税代替联邦产制销售税,但为了同各州协商一个可行的办法,使联邦销售税与地方销售税结为一体,这一计划已被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