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浅谈资源税存在的依据及其作用

作者: 刘植才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在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征的。它以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意在调节由于自然资源条件影响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资源税的开征,标志着我国税制体系中一个新税系的出现,对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源税开征五年以来,已经初步显示了其优越性。但由于目前的资源税征收范围狭小,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因此,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改进资源税的征收方法,将是今后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就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税存在的依据、作用及其发展完善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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