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8期 征收管理

对加强流动零星税收征管的思考

作者: 曹剑 上一篇 下一篇

流动、零星税收征管历来是税收征管中的难点和焦点。当前,流动、零星税收偷漏普遍,流失严重,不仅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了公平税负原则的贯彻,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加强流动、零星税收征管,对于保证各种经济形式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发挥税收的调控、监督职能,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此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流动、零星税收的现状及特点

流动、零星税收一般是指税额小、分布广、变化快、征收难的个体经济税收、集市贸易税收和其他零散税收,是相对于大税源而言的小税源。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个体工商业户、乡镇、私营企业等经济形式急剧增多,加之越来越多的国营、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使流动、零星税收迅速扩大。据统计,1988年安徽省个体经济税收已达2.68亿元,比1983年增长了2.6倍,占全省工商税收总额的5.7%;小型承包,租赁企业(这里仅指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经营的)税收达1.73亿元,占3.6%;集市贸易税收达2.3亿元,比1983年增长了近3倍,占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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