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8期 征收管理

加强领导改进征管认真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工作

作者: 深圳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从1987年1月1日开征的新税种,它具有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税源分散、工作量大的特点,征收十分困难。近年来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的配合下,经过艰苦的努力,征收税款逐年大幅度增加,1987年度向5万多人次征税、税款218万多元,1988年向17万多人次征税,税款1179万元,比上年增长4.39倍。今年1至4月已征税款670万元,比去年同期160万元增长3倍以上。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实征管力量

对个人收入征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税收制度。我国由于生产力和国民收入水平较低,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制度,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物质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人民群众个人收入水平和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收入水平普遍有了提高,收入的来源也从单一的工资收入变为既有工资薪金收入,又有多渠道的劳务和非劳务收入,其中收入高低的差距也逐渐拉开。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收入适当征税,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的过分悬殊,适当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显得十分必要。但是,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直接向纳税自然人征收的,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以来没有个人纳税的习惯,依法纳税的观念不够强,征收难度较大。不少税务人员也存在着畏难情绪,认为这个税种收入少,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现在大的税种还没有管好,哪有精力去抓这些小税种。因此,能否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关键在于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我们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使大家认识到,当前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在认识提高的基础上,我们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和充实征收力量。我市政府十分重视和支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李灏市长多次在会议上指出,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凡达到纳税收入额的同志都应主动申报,积极及时缴纳税款,不能偷税、漏税、欠税。我局除指定一名副局长和一个业务处长认真抓紧落实外,并多次召开各分局和县、区税务局长会议专题讨论研究,检查落实,采取了各项有力措施:(一)各征收单位都配备得力干部,成立专门征管机构;(二)建立健全必要的征收制度,做好源泉控制;(三)按年、季、月单独下达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计划任务,进行考核检查评比,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顺利开征。现在,我市已有四个分局设立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科、所,四个分局成立了专管组,未成立科、所,组的分局也指定专人负责,形成了业务处、管理科、税务所三位一体的征管体系,在征源分散的边远地区也设立代征点,建立了有力的征管队伍。上步分局除了成立征管科外,还在原有税务所基础上,分别根据税源分散程度,工作量大小的情况,先后于福田、沙头、上步、梅林等街道办事处和村委设立了代征点,形成了区、办事处、村连结的税务征收网,从上至下建立了联系汇报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征纳信息,也便于群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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