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解决税前还贷问题势在必行税制改革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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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还贷,是指企业的各项技措性贷款,可在缴纳所得税前用利润归还。它是在企业留利偏少,资金不足,而又要承担技术改造任务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权宜性措施。早在60年代,就曾实行过“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用超计划利润归还的办法,其范围只限于轻纺小型企业,贷款期限短、额度小,后一度停止发放。但这已是企业使用生产经营利润归还贷款的雏形。70年代末,国家恢复了这项贷款,贷款期限、额度均有所扩大,主要用于轻纺企业挖潜改造和技术革新项目,及与此相联系的一部分改建、扩建工程,规定可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或新增工商税归还贷款,并可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再用新增利润还贷。这项优惠措施,当时对企业有很大吸引力。进入80年代,随着专项生产措施贷款的全面实行,贷款范围逐步扩大,贷款数额猛增,造成减利、减税,信贷膨胀和基本建设投资增长过快,给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1982年后,政府多次强调对贷款要严加审核,制订税前还贷紧缩政策,但效果不太理想。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国家考虑到企业财力虽有一定增长,但尚不完全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所以仍肯定了税前还贷办法,并规定全部贷款都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还可先提“两金”,均在税前列支。其目的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轻纺工业发展。但是,税前还贷发展到现在,已扩大为对各类企业的普遍性措施,贷款种类、额度不断扩大,期限不断延长,突破了原有一定范围和额度的限制。实施面迅速扩大,贷款和还款数额迅猛增长,已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引发并正在加剧宏观经济失控、社会需求膨胀,导致金融、物价的波动。因此,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解决税前还贷问题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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