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0期 税制建设

加速国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设想

作者: 税制改革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也是理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关键,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现行所得税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实践逐步建立起来的。1980至1981年,为扩大对外开放,在维护我国权益的基础上,建立了涉外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1984年,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改变了国营企业长期只向国家上交利润的方法。这对于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是税制改革的新起点。

但二步利改税是在各项改革不配套的情况下进行的,理论准备不足,在思想认识上忽略了社会主义国家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这种双重身份,错误地提出“以税代利”这一不切实际的口号,混淆了税收和上交利润这两个不同范畴的界限。在实践上又从维持原有的分配格局出发,采取“不挤不让”的原则,扭曲了改革的初衷。在税负设计上,除税率偏高外,对大中型企业还增设了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形成了“鞭打快牛”的局面,使企业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为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活力,1987年又在全国普遍推行了以包所得税为主要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实际上是否定利改税,回到上交利润的旧体制。名义上让税务部门照章收税,实际上财政部门按承包基数算帐,再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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