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探讨

作者: 梁伟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的资源税已经开征五年了,然而不论是理论部门还是实际部门,对它的看法还不尽一致。为了提高对资源税的认识,改进和完善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本文想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资源税的现状

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从理论上来说,不仅包括级差地租的部分,还包括绝对地租部分。它是国家对资源的地租部分和对使用不同资源所形成的不同收入的调节。但现行的资源税的实践表明,资源税的作用只限于单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狭小范围,达不到应有的目的。

从自然资源的范围来看,它包括:土地、森林、水、空气、矿藏、动物、植物等等。仅矿藏我国发现的就有162种,探明储量的达148种之多。而现行开征的仅有煤炭、石油、天然气三种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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