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1期 征收管理

对个体经济税收秩序混乱根源的思考

作者: 肖明同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而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实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实践证明,个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和增加安置就业,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而有益的补充。然而个体经济具有两重性,其消极方面也是无可回避的,他们中不少人出于私利而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短斤缺两、苛待雇工、偷税漏税等。因而国家决定对个体经济采取支持发展和加强管理并重的方针,并在有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项方针受到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这种思潮鼓吹“经济私有化”,主张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经济基础,使私有制成为我国经济的主体形式,他们理论策略主要是宣传“趋同论”,模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界限,借口生产力标准,谈化“社”与“资”的区别。歪曲公有制内涵,否定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竭力美化私有制,大讲“国营不如集体,集体不如个体,个体不如私营”。在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中,只讲其积极作用。不提消极作用,只讲鼓励发展,不提监督管理,以致许多地方热衷于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政策倾斜,而国营、集体经济的实际困难却无心去解决。结果近几年发展前者突飞猛进,而后者却步履维艰,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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