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1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适宜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选择

作者: 窦清红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现行的按外资企业投资方式不同设立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已难以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这在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中已得到了广泛一致的认识,认为应尽快对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加以合并,对所有的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按统一的税制征收。但是,合并两法后的税率应怎样确定,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异议,有的主张实行比例税率,有的主张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合并两法后究竟应该确定怎样的税率?现在从税率形式的选择及税率水平的确定两方面谈一点看法。一、税率形式的选择

目前世界各国对企业所得的课税,有的采用比例税率,有的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现行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对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那么,两法合并后,采取哪种税率形式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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