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1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联邦德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及特点

作者: 冯冰 王刚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收立法权在政府间的划分

联邦德国的税收立法权主要归联邦和州两级,州以下行政区无税收立法权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05款的规定,属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包括:

1.对关税和财政专卖的立法专有权;

2.对关税和财政专卖以外的其他税种,联邦和州拥有立法的共同权。但在共同立法权范围内,凡是联邦立法的,州不能自行立法。联邦一般在以下情况行使立法权:(1)全部收入或部分收入划归联邦的税种(实际上是指联邦专享税和联邦、州、市的共享税);(2)出于需要应由联邦立法的税种(如州的专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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