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税费浅析

——重谈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

作者: 林佩瑛 上一篇 下一篇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几年来议论的焦点在于税、费之争。具体来说,就是采取征税的形式好,还是采取收费的形式好。这不仅有理论认识问题,也有实际应用问题,下面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税和费的依据及性质

国家征收税捐,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有其固有的形式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以国家法律、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强行课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无需给纳税人以任何报偿。固定性是在征税之前,都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收标准,非经法令调整,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变更。这些形式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而“费”所凭借的不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而是财产权力,不具有强制无偿的特征。一般而论,“费”是以所有权为前提,为他人提供某种财产使用权或劳务服务,然后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经济行为准则,从受益人那里取得的某种报偿(代价)。例如,服务业包括代理服务、广告、咨询、化验、旅游服务等等,又如,为他人提供某种实物形式的经济活动,包括出租不动产、机器、工具等等的财产使用权而取得租金等,这些都属于费的范畴。国家机关为居民、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劳务或财产使用权而收取的规费、占用费等也属于“费”的范畴。例如我国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各种证明、簿册、提供劳务而向受益者收取的工本费、诉讼费、手续费、商标注册费、化验费、检疫费等等,都是规费性质。集体单位经批准开采国家所有的矿藏等资源,应向国家缴纳的矿山管理费、砂石管理费等,都是使用国家财产应付的补偿。很明显,税与费不仅依据不同,形式不同,性质也有区别。概言之,凡是依靠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征收的就是税,遵循一般经济行为准则有偿收取的则是费。二者不得混淆,不能以税代费,更不能以费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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