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浅谈屠宰税制改革
上一篇 下一篇屠宰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清朝末年,北洋政府时就开征屠宰税。国民党政府对屠宰牲畜的行为也征税,1931年把屠宰税并入营业税,其税率不一。1941年又将其划为消费税,同时列入地方税,改为从价征收,税率按牲畜屠宰时的价格征收2%至6%。这一规定使税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对屠宰税的性质也作了质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屠宰税暂行条例》,1957年对屠宰税的税率作了新的规定:猪、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由10%一律改为8%,为了简化手续,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按头定额征税。1965年国家又规定屠宰环节征收的屠宰税税率由8%减为4%,农民在春节期间宰猪,屠宰税可再减半征收,按生猪定额征收。1973年又把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只对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屠宰的牲畜继续征收屠宰税,1977年国务院批准把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作为地方固定收入。1985年中央又规定经营生猪(包括羊和菜牛)者的单位和个人,改为由收购者按支付金额3%交纳产品税,对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仍按头定额征收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