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期 简讯

违法卖发票得十元 沾沾自喜 补税带罚款掏五百 苦果难咽

作者: 秦困伟 上一篇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县“顺风”个体店业主无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发票被税务机关处以代商贩补纳税款522.19元,罚款60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有一个商贩从玉林市贩运一批杂木卖给北流木器家具厂,按规定这个商贩应先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原木产品税同时申请领取一份发票填开给木器家具厂,家具厂获得合法发票才支付货款。但是这个商贩为了逃避纳税,他找到“顺风”商店,愿用10元钱买一张空白发票。“顺风”店业主想.发票是向税务机关领用的,卖一张可得10元钱,何乐而不为!我卖他买。又有谁会知道!于是便卖给了那个商贩。他们哪里知道,一切使用发票的事业单位的帐务和记帐凭据都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结果,“顺风”店业主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出后,依法判处他补缴了那个商贩偷漏的原本产品税,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