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期 研究与探讨

批发扣税不能实行“定税目标管理”

作者: 安徽省税务局 鲁道立 上一篇 下一篇

1988年8月17日,《经济参考》报道了河南省某县对批发户实行定税目标管理,即事先核定批发单位应代扣税的营业额,不论实际发生多少,均按此营业额上缴应代扣的营业税。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不可取的。对批发扣税实行定税目标管理。

——违背了“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征税原则。批发扣税规定的计税依据,为商品的零售额(或由批发额与规定的批零差率换算)与法定税率的乘积,公式为:应代扣零售营业税额=商品零售额×法定税率。在这一函数关系中,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变量是“商品零售额”和“应代扣零售营业税额”,后者是以前者为条件,随之变化而增减的。如果“商品零售”被核定“死”了,那么“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即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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