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2期 财政部颁发《开采海洋石油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财政部颁发《开采海洋石油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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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第三条 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如下:

(一)原油

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一百万吨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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