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2期 经验交流

“一税二印三销售”征管办法

作者: 河南省新县税务局 谢复胜 上一篇 下一篇

新县税务局几年来对屠宰商宰杀牲畜出售实行“一税二印三销售”的征管方法,有效地防止了屠宰商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所谓“一税二印三销售”即:屠宰商宰杀牲畜后,必须将宰杀的牲畜拉到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税款并由税务人员在已宰杀的牲畜上加盖验讫后,屠宰商方可销售。这样,税务专管员在检查牲肉市场时,对屠宰商销售的牲肉是否纳税,只须看一下牲肉上有无加盖验讫即可。如无验讫,说明屠宰商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就可根据征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经营成衣的个体商户(贩)。个体商户(贩)在购进成衣后,也必须先到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税款并由税务人员在成衣上加盖验讫后才能销售。个体商户(贩)销售的成衣,凡未加盖验讫的,证明其未纳税,查出后同样按征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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