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2期 涉外税收

我国同20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容简介(二)

作者: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二、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实行限制税率征税

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征收所得税,通常称为预提税,但税率高低不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按20%的税率征税,对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按汇出额依照10%的税率征税。美国、英国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30%,日本为20%,巴西为25%,法国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25%,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33.3%。在我国同20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为了有利于技术交流和资金融通,更好地发展国家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都同对方国家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商定了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实行限制税率征税,使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征税都不得超过协定所规定的限度。从本文的附表中可以看出,大体有七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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