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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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最近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89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

国家税务局对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提出的意见如下:

一、为了严格控制某些特殊消费品、长线产品的盲目发展,无论什么性质和类型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鞭炮、焰火、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摩托车、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器、电子琴、钢琴、电视机、录音机、放音机、录像机、电子游戏机、易拉罐及马拉罐饮料、铝合金门窗及建筑装饰材料、电度表、糖精、粘土砖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焚化品,各地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小毛纺厂、小棉纺厂、小丝织厂、小炼油厂、小油漆厂、小轧材厂、小烟厂、小酒厂,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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