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研究与讨论

改进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征收与核算

作者: 武汉市纺织工业局 王世琦 上一篇 下一篇

武汉市纺织工业企业,是从1985年5月开始试行增值税的,经过近四年的实践,证明它在合理保证国家收入,促进生产发展,增强企业活力等方面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采用“实耗扣税法”(以下简称“耗实法”)的企业,应缴税金的计算比较繁杂,扣除额要从成本核算资料和原始记录中去查找,又要以生产产品耗用换算为销售产品耗用,因而计算中难保准确,有的甚至采用定率征收,更是失去了增值征税的原义;二是采用“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购进法”)的企业,其应缴税金的计算,是当期购进原材料等的应扣税金在当期扣除,如果企业由于季节性等原因购销不均衡,则会出现利润的不均衡,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盈利水平,难于对企业考核。因此,必须改进增值税征收和核算方法。我们在国家税务局的指导下,与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改进“购进法”计算增值税的暂行办法》、《改进“购进法”计算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已由纺织工业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试行,具体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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