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税收与法制

谈谈以法治税

作者: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孝感分院 陈煜廷 饶剑 上一篇 下一篇

以法治税,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令、办法和制度的规定,治理税务,打击犯罪,组织税收管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整个活动过程,是税收管理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统一上的系统工程。反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在税收管理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下面结合我们的实际,谈一点肤浅的认识。现阶段迫切要求以法治税

税收作为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历来被统治阶级所重视。在旧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总是事先设想用法律的形式将税收固定下来。制定了诸如“初税亩”、“两税法”、“一条鞭法”和“地丁银”等赋税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收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税法为中心和以《刑法》,为辅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管理体系,使税收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也应看到,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还大有市场,反映在税收上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因此,现阶段以法治税就更加显得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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