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业务问题解答

关于流转税的问题解答

作者: 流转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问:对随同产品销售的自制包装物如何征收增值税?企业自制的包装物随产品销售后,能否计入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冯启敏)

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分这部分包装物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均应纳入产品的销售收入额,计征增值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四周转使用,则此项押金不应对入销售收入征税;如果押金不予退还的,押金则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产品适用的税率征税:如果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计入产品售价中纳了税,企业又另收取押金的,该项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等。自制包装物则一律不计入扣除项目扣除。但对因自制包装而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允许计入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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