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1988年12月5日 [88]国税所字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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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8)8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一律取消对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都要全面地严格执行,除流转税等税种应照章征收外,对各类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理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范围。对于党、政、军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举办的各类公司(包括类似公司的中心、开发部),尤其是那些非生产性、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内的各类公司,凡经各级政府、各级财税部门批准给予临时性减免所得税的,都要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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