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8年12月31日 [88] 国税地字第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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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借款合同贴花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埴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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