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31日 [88]国税地字第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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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议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证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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