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烟叶生产技术改进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1988年 12月31日 [88]国税流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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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88)税政一字第109号《关于烟草公司提取的烟叶技术改进费能否计入商品购入原价的请示》收悉。关于烟草公司在烟叶批发调拨过程中,县公司按调出成本的千分之三提取烟叶生产技术改进费,并计入调拨价中,在对县公司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该项技术改进费能否计入商品购入原价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商品的进货原价是指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费用,对烟草公司批发调拨烟叶业务,亦应按实际销售收入与进货原价的差价计征营业税。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