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4期 纳税人之窗

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问题解答

作者: 地方税管理司特别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问: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答:根据财政部(85)财税特字第036号文件的规定,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自筹基建资金如来源于预算外资金,其存款利息收入就应全额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问:国营企业的折旧基金应如何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0号、21号和(1986)103号文件规定,对在1985年有上交中央财政30%折旧基金任务的国营企业,可按其当年提取折旧基金总额的70%部分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不属上述情况的国营企业,一律按其当年提取总额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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