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5期 国外税简介

日本新的地方烟草消费税

作者: 赵忠民 上一篇 下一篇

1985年4月,日本烟草专卖公司经营方式进行了改变,在新日本烟草株式会社成立的同时,废止了烟草专卖制度。从此,除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以外,烟草进口商、烟草批发商也可以从事烟草的经营活动,改变了由原来的日本专卖公司独家垄断的销售形式,使烟草的进出口和批发销售自由化了。原来的地方烟草消费税制度是以日本专卖公司的流通专卖制度为前提的,日本专卖公司为唯一的纳税义务人。现在由于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以外的人也可以从事烟草的出售,因此增加了新的纳税义务人,改变了原来的地方烟草消费税制度。

一、纳税原则

征收地方烟草消费税,最终的税收负担要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此,新的地方烟草消费税制度尽量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利益。由于地方烟草消费税是批发商将卷烟出售给零售商时,在其零售的营业场所所在地对其批发商课税,因此,税收是发生在最终的批发阶段。但是,有时卷烟不经由零售商而从批发商直接到消费者手里,这种情况同上述的销售实质上是一样的。因此,作为前面的课税补充规定,凡是批发商将卷烟出售给零售商以外的人以及采取其它处理形式的,仍要对其批发商征收地方烟草消费税。另外,地方烟草消费税的各种课税方式根据从价比率额以及从量比率额合并计算。综上所述,地方烟草消费税是批发商将卷烟对零售商或消费者等出售时所缴纳的税。但根据课税的原则,批发商取得卷烟后,对零售商或消费者即使没有出售也视为出售予以征收地方火烟草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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