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5期 小资料

台湾的统一发货票给奖制度

作者: 袁力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的台湾省自1951年1月1日起实行了统一发货票制度,同时颁布了统一发货票给奖办法。

统一发货票及给奖办法最早称为“台湾省营利事业统一发票办法”及“台湾省统一发票给奖办法。”1952年6月17日统一发货票及给奖办法分别易名为“台湾省统一发票办法”和“台湾省统一发票给奖暂行办法”。

最初的统一发货票给奖办法是省市分别开奖的。1982年5月28日公布了“统一发货票给奖办法”,由同年7月1日起改为统一开奖。其特奖金额也由旧制新台币15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1988年11月,台湾省财政部门再次修定了“统一发货票给奖办法”。新的给奖办法规定,一张统一发票有两次中奖机会,一次是号码奖,对中了就可以领取奖金;一次是通讯奖,抽中了就有奖品。号码奖两个月开奖一次,并奖日期是每年逢单数月份的25日,这一天分别就前两个月的统一发票发出特奖一个及其他奖若干个。通讯奖也规定两个月开奖一次,开奖的日期是每年逢双数月份的25日,通讯奖是以奖品为奖励方式的。参加通讯奖,需先将统一发票收执联上的副联剪下来,填上该统一发票的号码,贴在明信片的背面,正面写上寄件人的姓名,于次月的20日前寄到有关部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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