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1989年2月17日 国发[19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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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为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特制定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

第二条 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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